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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二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贤其与被告黄建色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其,黄建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林贤其。委托代理人苏晟,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色。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原告林贤其与被告黄建色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建色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原告林贤其自愿以其桂ARHx**“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苏晟自愿以其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果县旺江支行(账号:20-616700xxxxxxx)的80000元存款为原告林贤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贤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建色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x幢x单元x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2007xx**号)的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二、查封原告林贤其所有的桂AHRx**“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50008xxxxx),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三、冻结属于苏晟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果县旺江支行(账号:20-616700xxxxxxx)所有的存款80000元正,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人民陪审员  韦可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惠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