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继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继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00402号安徽省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继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取保侯审,2013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继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中止审理14天,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于继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J****号轿车,行驶至涡阳县闸北路闸北收费站附近处,被涡阳县��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于继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5.7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于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抓)获经过,居民身份证、残疾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驾驶人、机动车、饮酒驾车被处罚信息查询,证人贾长武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继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继平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继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修珠审判员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