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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昌用、王成波与朱世杰、朱立权、朱立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用,王成波,朱世杰,朱立权,朱立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朱昌用。原告王成波。委托代理人涂启念,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正铎,巴东县司法局沿渡河司法所干部。被告朱世杰。被告朱立权(曾用名朱立乾)。被告朱立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用、王成波与被告朱世杰、朱立权、朱立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昌用、王成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昌用、王成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用、王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取775元,由原告朱昌用、王成波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