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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阮小萍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骆仕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骆仕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杨武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阮小萍。委托代理人:王培高。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陈伟苗。被告:骆仕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被告:杨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小萍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骆仕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杨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