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博与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汴民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勒清涛,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建武,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博。委托代理人张勇俊,系李博爱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下称寓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李博与寓泰公司于2012年3月2日签订报警系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寓泰公司为李博提供防盗的安防服务,服务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地点为高屯小康村李宅。合同第十条关于赔偿责任、金额及程序进行约定,主要内容为:在防护时间内,如因寓泰公司提供的报警器材失灵或寓泰公司的人员失职,使李博标的区域的财物遭受损失责任归于寓泰公司,寓泰公司应按约定予以赔偿,损失财务价值以案发时的物品实际价值(凭发票或进货清单)为准,数额在45000元以内的按实赔偿,超过45000元的按最高赔偿额45000元赔偿,物品的折旧率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未破案的,寓泰公司予以赔偿,案件侦破后,寓泰公司如已作出赔偿,赔偿额内的物品归寓泰公司所有。合同第十一条关于免赔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为:李博遭受盗窃的现金、贵重金属(物品)、有价值证券、有价证卡及间接的、无形的损失,李博员工的私人财物,不法物品以及案发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便于携带财物(如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以上标的物被盗或损失寓泰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李博于签订合同当日交纳了一年的安防服务费1800元。2012年9月21晚上23时许,李博报警称高屯小康村家中被盗,同时电话询问寓泰公司。庭审时寓泰公司称:当时安防系统报警了,寓泰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去现场了,仅看了看前门,没有看到后窗被撬,寓泰公司工作人员有失误。2012年12月24日,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证明一份,李博称被盗物品有笔记本电脑、手机、白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手镯、黄金挂坠等,价值31300元,现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一审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安防系统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李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安保费用的义务,但是,在本案所涉标的区域内的安防系统发生报警的情况下,未能引起寓泰公司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防范,致使被盗事实发生,寓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虽然按照安防合同约定李博丢失的物品不属于寓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但是,因寓泰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给李博造成的损失,寓泰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寓泰公司赔偿李博财产损失的70%即21910元。对李博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赔偿李博财产损失21910元;二、驳回李博的其它诉讼请求。寓泰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李博要求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不再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李博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家庭财产安全防护协议,寓泰公司应对家庭财产安全起到安防作用,寓泰公司的安防人员到达被盗现场之后,没有及时发现被盗和报警,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寓泰公司与李博订立服务合同之后应当尽到安防之责,李博家的安防设施发出被盗信息后,寓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未尽到检查之责,致使被盗事实发生,对此,寓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博家设立的是家庭安防,目的是防止家庭财产被盗,故寓泰公司上诉称金、银首饰贵重物品不在赔偿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