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三鼎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杭州三鼎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虎。委托代理人:陈文霞。被告:杭州三鼎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叙法。原告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鼎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富阳登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