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贾伟与刘德静、陈永翠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刘德静,陈永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贾伟,男。被告:刘德静,男。被告:陈永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诉被告刘德静、陈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伟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德静、陈永翠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德静、陈永翠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