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020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