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叶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相识,同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2月24日补办结婚证,2006年6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叶某某。双方婚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以后的幸福,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2月24日补办结婚证,2006年6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叶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6月原告去韩城工作后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吵闹,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所提供证据亦未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夫妻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辛勤劳动,共同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生活,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