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诉龙亮、胡林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龙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李治,系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撤诉)。被告龙亮,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龙亮、胡林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龙亮、胡林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7元,减半收取7823.5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承担。审 判 长 刘伟良人民陪审员 于 倩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