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汪正宏与胡安平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宏,胡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汪正宏,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胡安平,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杏坪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汪正宏与胡安平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安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正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月息20‰,从2010年元月1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3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8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胡安平在协议之日(2013年7月17日)给付请执行人汪正宏借款10万元,在2013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16万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汪正宏放弃。二、案件执行费3800元,由申请执行汪正宏承担2800元,被执行人胡安平承担1000元。现被执行人胡安平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正宏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800元,领取了案件款26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