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村民委员会与王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岗安,主任。委托代理人XX亮。被告王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