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永常与林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常,林祖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20号原告:何永常。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祖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常与被告林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祖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常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祖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常撤回对被告林祖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120元,由原告何永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