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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敬旭与被执行人杨凯民扣押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旭,杨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2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旭,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凯民,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敬旭与被执行人杨凯民石材防护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敬旭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凯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杨凯民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凯民所有的鲁FUW9**号轿车一辆于莱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