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明,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清涧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李振明,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清涧项目部。负责人白占雄,男,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明诉被告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清涧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明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李振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