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杜振峰与王瑞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峰,王瑞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峰。被执行人王瑞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凯有汽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瑞凯的海马牌轿车一部(车牌号为冀t×××××)。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