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侯玉勤与深圳市国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69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玉勤,深圳市国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勤,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县××村××号。身份证号码×××6721。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座,组织机构代码752533088。法定代表人柯国平,总经理。上诉人侯玉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清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侯玉勤主张其并非自动离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侯玉勤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国民清洁公司是否应当向侯玉勤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国民清洁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21日及2012年3月8日发出通告,告知由于其承包的龙城二片区清洁项目即将到期,该片区清洁项目由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公司员工愿意留任国民清洁公司的,应书面告知该公司行政部,未告知行政部愿意留任,也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又未到国民清洁公司上班,视为自动离职。侯玉勤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国民清洁公司因承包的清洁项目到期,就此已向包括侯玉勤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通告,告知全体员工可以与国民清洁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侯玉勤主张其已向国民清洁公司要求继续留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国民清洁公司亦不予认可,应当由侯玉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结合侯玉勤在2012年2月29日与国民清洁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即于2012年3月1日与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认定系侯玉勤不同意与国民清洁公司以相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侯玉勤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侯玉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钟 旭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