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绿化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工程部。法定代表人韦超才,主任。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功卓,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绿化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债务35859.7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只要回本金35859,并自愿放弃利息。本案诉讼费2310元,执行费690元、合计3000元由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兴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