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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崔爱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