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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18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黄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