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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住所地唐山市。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怀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1995年9月18日结婚,婚生大女儿赵荣英,现年16周岁、次女赵新伟,现年11周岁。因婚姻基础不好,双方脾气不和,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原告曾起诉离婚,经劝解撤诉,孩子现在大了,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生活,再次起诉离婚,小孩各抚养一个。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长女赵荣英,现年16周岁,次女赵新伟,现年11周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自2013年3月份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至确已破裂。双方对生活矛盾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以期重归于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