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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林小平与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公寓5栋2901室。法定代表人:郭运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平。上诉人湖南国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履行本协议中发生分歧,应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协议的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苍南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意见,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签订地,致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该选择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该协议的内容系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浙江省苍南县,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