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作明与董长甫、张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明,董长甫,张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作明。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长甫。被告张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明与被告董长甫、张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作明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王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