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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作明与董长甫、张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明,董长甫,张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王作明。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长甫。被告张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明与被告董长甫、张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作明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王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