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沈志芳、戴素娣等与沈志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芳,戴素娣,陈素珍,沈志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沈志芳,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戴素娣,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素珍,女,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被告沈志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芳、戴素娣、陈素珍与被告沈志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芳、戴素娣、陈素珍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志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志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芳、戴素娣、陈素珍撤回对被告沈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志芳、戴素娣、陈素珍负担。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