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崔某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潘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自由恋爱,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5日婚生一子潘某,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我跟被告在麻将社相识,我偶尔在麻将社打通宵麻将,我和被告发生争吵,今年6月20日我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被告管我要钱,我问他干什么他也不说,我告诉被告没有钱,被告动手打我。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孩子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发生争吵就是因为原告打麻将,原告经常打麻将,夜不归宿,做家务、带孩子都是我干,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了,原告打麻将我后期也不管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自由恋爱,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5日婚生一子潘帅,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经常到麻将社打麻将娱乐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打麻将等琐事争吵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程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