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九栋诉姚海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栋,姚海城,张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商初字第36号原告李九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海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莲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姚海城之妻。原告李九栋诉被告姚海城、张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向我借款本金402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二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海城与被告张莲芳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18日、2005年5月16日、2005年6月30日被告姚海城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0元、7500元、2750元,共计40250元,并且有三张借条为证,借款条中未约定利息,此款被告用于家庭消费支出。经多次催要未果,之后被告姚海城、张莲芳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海城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张莲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姚海城、张莲芳借款到期后未偿还,且举家外出,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海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九栋借款40250元。二、被告张莲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福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韩宇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