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冯建峰、周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冯建峰,周霞,谢秀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53-161号。负责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告:冯建峰。被告:周霞。被告:谢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冯建峰、周霞、谢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财产保全费1578元,合计3815.5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