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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口角与本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用桌面子将张某某左额顶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口角与本村村民张华超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用桌面子将张某某左额顶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9日,事主让其给厨师拿两瓶好酒送去,碰上在一旁喝酒的张某某等人,他们要喝一瓶,其没给他们,与他们对骂了,张某某等人掂着凳子向其围了过来,其就顺手掂起个桌面子一轮,往他们那方扔去,其转身就跑了,跑到刘艳雷家门口,张某某等人用砖乱砸其,砸其手上一砖。回家睡觉到夜里11点钟,亚全来其家,一问才知道其妻去县医院给张某某看病去了,这时其才知道把张某某打伤了,第二天就去医院给他送钱去了,到2013年3月4日其家花了3万元左右。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刘艳雷是朋友,刘某某是刘艳雷的堂兄弟,那天喝过酒吃过饭,客都走了,刘艳雷的妻子及嫂子说了句不收拾摊子就走了,接着还骂了一句,骂的啥其没听清楚,其也随着她们学了一句,在一边的刘某某不知道用啥东西朝其头上猛打一下,后来就来了救护车把其拉到医院了。刘某某的妻子当时就跟着到医院给其治伤,花二万多元,刘某某也来医院赔不是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与刘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9日(农历腊月29日)张某某及其一班朋友同刘某某打架了,一开始打时其不在场,在刘艳雷家门口,一班子年轻孩掂砖追着刘某某打,其上前劝架了,刘某某趁机跑了。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听其丈夫说了他与张华超打架的事实经过(同刘某某的供述),给张华超看病花3万元左右。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其儿子刘艳雷结婚,刘某某在那帮忙,张华超一班子七八个人喝有12瓶酒,其安排刘某某去代销点给厨师拿2瓶好酒,后其去院子外边送客,见其家门口打起来了,张某某一班子都乱掂砖砸刘某某,刘某某没机会还手,其就上前劝架,当时张某某头上流着血,手里掂着砖还不停的骂,其把他们劝开,刘某某就走了。7、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某的嫂子,听说刘某某和张某某打架,把张某某的头打流血了,下午刘某某的媳妇和他娘来其家叫去人给张某某看病,其爸去了。这一段看病都是刘某某家出的钱,花二万多元,刘某某也来医院了,说是喝多酒了才打的架。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打架时其不在现场,当时其和刘艳雷去王桥集送婚纱,家里打电话说刘某某与刘艳雷的朋友张某某打架了,到家时张某某已送烟墩医疗所,到地方见到张某某头上好多血,受伤处已包扎,在回高太庙村委王庄村的路上见了张某某的爸爸,其就回家了,听说后来又到县医院看病去了。9、民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左额顶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10、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于1983年4月4日出生。11、公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再一次性赔偿损失3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雪峰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