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镇江金阳电光源有限公司与吴开琴、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阳电光源有限公司,吴开琴,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4号原告镇江金阳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新河桥北江南桥。被告吴开琴。被告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南留村。本院受理原告镇江金阳电光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琴、被告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芯柱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无锡万盛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