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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水碧天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水碧天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79号原告西安水碧天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号天地时代广场*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邓玉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娜,女。被告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注册号610000100362498。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忠,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水碧天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因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采购安装合同》第七条第5项约定:“双方均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的上述约定,实质上是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纠纷。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应为有效条款。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海天旅游宾馆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