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潼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梅诉被告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梅,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赵红梅,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照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彩侠,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号。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乐,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乐,单位地址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原告赵红梅诉被告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临潼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梅委托代理人王爱鹏,被告郑彩侠、临潼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梅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告乘坐被告陕A515**号大型普通客车从西安返回临潼,当该车行至“延长石油公司”东大门路段时于陕AB97**号重型油罐车相撞,致原告及车上数名乘客受伤。原告住院治疗20天,被告除垫付原告住院费3772.50元外,尚未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与昂高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10级伤残。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4928元(不含被告垫付医疗费)。被告郑彩侠,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临潼运输公司系陕A51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郑彩侠系该车经营者。2012年9月25日16时30分,被告司机李科为驾驶陕A51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西临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斜口“延长石油公司”东大门前路段时,与陈少军驾驶的陕AB97**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陕A515**号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赵红梅等26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科与陈少军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赵红梅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核工业四一七医院进行治疗,原告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10级伤残。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5640.50元、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80元、残疾赔偿金414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6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64752.95元。被告郑彩侠已付原告医疗费3772.5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车辆从事客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遭受经济损失64754.95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汽车运输公司、郑彩侠赔偿原告赵红梅经济损失64754.95元(其中郑彩侠已付3772.5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赵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元,司法鉴定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天宏审 判 员  王 薇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