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田与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田,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16号原告张忠田,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57号。注册号:610000100452874。法定代表人王练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田与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田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