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与许松林等医疗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许松林,丛远珍,卢兆欣,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陆少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松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远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兆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乙。法定代理人卢兆欣。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勇。上诉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通大附院)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0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通大附院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通大附院拒绝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视为已送达通大附院。上诉人通大附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通大附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通大附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