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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常振凤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常振凤。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常振凤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