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保楼与智国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楼,智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杨保楼。被执行人智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智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娟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