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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邑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苏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邑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苏*醉酒后驾驶川A263**的轿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围城路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大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苏*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川A263**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苏*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川A263**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人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对指控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