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埠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学胜、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埠支行,付学胜,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埠支行。被执行人付学胜。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学胜、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