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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书保与王建、张玲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保,王建,张玲,六安市金安区易家居房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40-1号原告:张书保,男,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六安市寿县人,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玲,1974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员,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易家居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六安市一中对面纸厂家属区。负责人:潘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保诉被告王建、张玲、六安市金安区易家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保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保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保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