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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安保与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保,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刘安保,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秀琴,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鹤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保与被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保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保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保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天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