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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刑特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3)宣汉刑特医字第1号申请单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李某,男,生于1979年8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宣汉县人民医院土主分院住院治疗。监护人杨某某,系被申请人李某之舅舅。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强医字(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予以强制医疗,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朴出席法庭,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监护人杨某某、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3年5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李某欲外出打工,便到宣汉县东乡镇牌立湾棉麻公司住宿楼4楼7号其父李某某(被害人)家中,向其父索要自己的身份证和钱,被李某某拒绝,被申请人李某情绪失控,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李某某腹部刺伤致死。经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他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申请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3年5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监护人杨某某、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达州民康医院病历、土主医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李某的身份信息,证人龚某甲、龚某乙、刘某某、杨某某、苟某某、雷某某、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宣汉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鉴于被申请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李某强制医疗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烈兰代理审判员  刘 康人民陪审员  彭良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楚桐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