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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蔡朝裕、潘金鸾等与黄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裕,潘金鸾,黄灌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蔡朝裕。原告潘金鸾。委托代理人林科文。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灌明。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朝裕、潘金鸾与被告黄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朝裕、潘金鸾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朝裕、潘金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朝裕、潘金鸾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维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