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刘久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波,刘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89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波,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洛镇龙川沟村。被执行人:刘夕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长乐镇前吴家村。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2)莱阳城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久波在你处帐号内存款194000元,因需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夕波在你处帐号存款194000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