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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广吾与周兴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吾,周兴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林广吾,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羊册镇殷庄村委殷庄。被执行人周兴征,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羊册镇殷庄村委殷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广吾与被执行人周兴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兴征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