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郭铁与卢国祥、王怀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卢国祥,王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郭铁,女,54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卢国祥,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怀金,男,4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郭铁与卢国祥、王怀金返还原物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卢国祥、王怀金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