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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爱青与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青,王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69号原告王爱青。委托代理人于义理,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青与被告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