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爱青与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青,王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69号原告王爱青。委托代理人于义理,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青与被告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