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斌,男,汉族。2004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助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国斌在本市青龙电脑城,盗窃被害人孙某存放在更衣室衣柜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并于次日20时57分在本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分三次取款共计人民币32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张国斌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银行卡取款明细,谅解书,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04)榆刑初字第203号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国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