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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江苏丰茂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连云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乙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乙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秀丽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