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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王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昆,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桂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被告王桂兰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经履行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经预交,减半收取999元,由被告王桂兰负担,被告王桂兰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9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为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案件受理费999元。审 判 长  周国防代理审判员  孙东平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