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监字第5号原告王孟孝诉被告张民、莱芜市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了(2013)钢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存在瑕疵,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丰超审 判 员 梁广新代理审判员 都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