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俞传华与邵彪、陶莹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传华,邵彪,陶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67-1号原告:俞传华,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邵彪,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陶莹,女,1974年7月生,住址,系邵彪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传华与被告邵彪、陶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传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邵彪、陶莹银行存款9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邵彪、陶莹银行存款92万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源: